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:
双方共同所需:
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(户口本首页、本人页、变动页)
三张两寸半身免冠照片(红底)
男方所需:
未婚证明(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)
军人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结婚的证明
女方所需:
未婚证明(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)
军人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结婚的证明
离异或丧偶者需要出具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
其他情况:
未满20周岁的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,并出具同意结婚的证明。
外国人需要出示护照和经翻译公证的出生证明或未婚证明。
港澳台同胞需要出具居留证或通行证,以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。
特殊情况(如一方被宣告失踪、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等)需要提供相关法律证明。
注意事项:
以上资料需为原件,复印件需清晰可辨。
结婚登记前需要进行婚前体检,并在结婚登记时出具婚检证明。
结婚登记后,将颁发结婚证。
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:
双方当事人携带:
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
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(户口本首页、户主页、本人页)
结婚证照片(两人合影3张,2寸或小1寸)
未婚证明(仅限户口所在地不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时需要)
符合相关特殊情形的,还需携带:
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
军人的需提供军人证明信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
外国人的需提供护照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
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
注意事项:
户口本、身份证、结婚证照片等复印件需为A4纸大小。
未婚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乡镇政府出具,有效期为6个月。
办理结婚登记前,需先通过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的预约系统预约。
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差异,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。